税务研究 2001年 第10期 基础理论

公民纳税意识新论

湛中乐 朱秀梅 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上一篇 下一篇

内容提要:本文认为,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不能只停留在空泛的宣传和片面强化税收征管权上,而应建立良性互动的税收征纳法律关系,并以此为核心,从保证税法自身的品质、确认纳税人的基本权利、提高税务机关的执法水平等方面完善我国的财税体制。

一、纳税意识与税法规范自身的品质

“税收法定主义”作为现代法治的基本要义和税收制度的普遍原则,要求征税、纳税必须也只能基于法律的规定。这一原则可追溯到1215年英国大宪章中所提出的“没有代表,就不能征税”的主张①(①参见王书瑶《赋税导论》(经济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它表明公民对客观上侵犯自身财产权的征税事项必须有发言权,这也是他们自觉纳税的基本心理支持。当代许多国家的宪法、税收基本法等都规定税收立法权应由议会行使。如法国的税收基本法规定,各种税收的征税基数、税率和征收方式都要由议会制定法律。意大利有80多种税,涉税法律达3600多个,但每个涉税法律通过前政府都要广泛征求民众的意见;对于涉税议案,若有500万选民提出异议,则此议案不能立法②(②参见《赴意大利税务培训考察情况的报告》(载《北京税务》199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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