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1年 第11期
局长专栏
浅谈地方党委、政府加强辖区内税收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上一篇 下一篇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其中在总则第五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地方政府在税收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规定了其权利和义务。一定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党委、政府对税收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做得如何,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治税作用发挥得如何,直接关系到依法治税的成效。
一
1994年税制改革之后,各级地方党政服从大局利益,积极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治税,创造了比较良好的税收环境,保证了中央和地方收入稳步增长,较好地处理了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关系。这是主流,是主导面。但是我们也应看到,有的地方党政领导对税收征管工作违规行政干预不少,对打击涉税犯罪活动的司法保障不够得力,使当地的税收环境欠佳,税收流失严重。如有的地方急于发展当地经济,在激烈的招商引资竞争中,越权制定减免税优惠政策,在1999年的执法检查中,各地共检查出地方党政出台的违规文件694份;有的地方为了当地利益,不顾税源实际,给税务机关下达硬性计划指标,且混级混库时有发生,甚至出现批准非征税机关征税的现象,地方利益侵占国家利益;有的地方党政领导对行政区域内的涉税案件司法保障支持不力,涉税案件普遍存在着“立案难、结案难、执行难”等一系列问题。现行法律规定,涉税案件凡是达到《刑法》涉税犯罪标准的,税务机关都应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但是不少公安机关以缺少办案经费为由,或者不受理,或者久拖不办。据统计,近几年税务机关真正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涉税案件数量占总查处案件数的比例还不到1%,就这1%真正查结了的比例也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