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1年 第12期
税收与法制
加快我国税收立法进程
上一篇 下一篇我国加入wto后,如何在税收立法方面应对wto,促进多边贸易在我国公平、健康地发展,近年来为经济界和法律界所关注。笔者根据wto规则和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的要求,对我国现行税法解释及税法公布、执行方式作些探讨。
一、改革现行税法解释
wto规则要求成员国在领土范围内实施的税收法律政策不应有差别待遇。但由于我国现行税收法规政策大多十分原则,可操作性较差,再加上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处于不断深化中,新的经济情况不断出现,对税收法规政策的理解和运用,大多各取所需。税法解释无论在权限方面,还是在程序方面,都比较混乱。执法中出现了较为严重的支离破碎现象,税收法制得不到应有的统一。在税法解释程序方面,有的县级税务机关一般干部口头就可以向所属税务所、分局解释、执行税收法律政策,有时几百万元税款凭税政干部一句话就可以决定征收与否。现行税法解释较为紊乱,破坏了税收法制的统一,既与入世对税收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也明显违背《立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