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1年 第12期 税史研究

完善我国现行印花税制的历史借鉴

饶立新 刘英姿 单位: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 上一篇 下一篇

一、问题的提出

印花税最早始于1624年的荷兰,此后,西欧各国根据荷兰政府的经验,也纷纷仿效开征。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开征印花税的国家和地区已有上百个。印花税也是中国仿行西洋税制的第一个税种。从光绪十五年(1889年)始,大清帝国拟议和试办印花税达20余载,因遭商会反对,终未全面施行。

中华民国成立后,北洋政府把推行印花税作为重要的财税举措,于1912年发布《印花税法》,共十三条,并于次年在全国各省先后施行,此为中国首部印花税法。由于印花税被当政者誉为“取轻用宏,世故良税”①(①见民国二十六年十月十一日中华民国财政部颁发的《非常时期印花税暂行办法》训令。),因而颇受政府偏爱。在法律地位、征收刚性、开征范围、税法宣传等方面,有过空前的“辉煌”,其收入一度(1932年)占国家岁入的2%②(②见《中华民国工商税史——直接税》(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第343页。),一段时间内居然成为中央税。然而,60年后的今天,印花税的地位却一落千丈,不仅为公众疏忽,也被税务人员小瞧,成为现行税制中毫不起眼的小税种。1988年复征以来,印花税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基本上都在2%以下,这与当今发达的经济交往和被称为“合同”时代的商品经济极不相称(香港的印花税是港府收入较大的税种)。有鉴于此,笔者拟将民国印花税之于现行印花税的特点总结如下,以为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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