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1年 第1期 钟税官信箱

钟税官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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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如何补税

钟税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9号)规定,如果联营企业的适用税率与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一致,但由于联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而实际执行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的,则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不再补税。请问这里所说的“联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而执行的税率”是指什么?凡低于法定税率33%的税率(包括经济特区的15%、24%的税率,高新技术开发区的15%的税率和对小型微利企业的18%、27%的税率),都属于“优惠税率”呢,还是说仅有“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是优惠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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