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1年 第1期
税海短讯
“避税”耶 “偷税”耶
上一篇 下一篇就像偷书不谓窃一样,当前在一些纳税人中,偷税也不言“偷”,而美其名为“避”,还打着“此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行为”的旗帜。或将增值税应税劳务与营业税应税劳务混为一谈,降低纳税额;或通过关联企业转移利润,假亏损实盈利;或将高税率产品的销售收入转移到低税率产品上,“以好充次”少缴税;发放工资奖金等劳动报酬,也规定职工凭“符合要求”的发票来领取,以挤占成本,少缴所得税。其实,上述行为根本不能算“避税”,而是赤裸裸的“偷税”。
“避税”一词为泊来语,指纳税人在不违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通过对经营活动的合法谋划,使企业在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同时,达到税收负担最小化。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必须承认,随着现代企业制度在我国的逐步建立,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在税收上认真筹划,寻求合法避税。此乃企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正常反应,而且从另一方面看,这对税收立法也有益处,可以促进税收制度更趋合理完善。而偷税则不然,其公然违背现行税法,采用的是欺骗手段,与市场经济体制讲究法制化的原则背道而驰。所以,奉劝正向现代企业制度迈进的众多企业,切莫混淆“避”与“偷”,做与现代企业相悖的事;希望我国的税收立法和执法工作也能紧跟时代步伐,努力改革不适应经济形势、经济变化的法律法规,为促进我国企业更好发展创造规范的税收法律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