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1年 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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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税收管理
香港纳税人的权利
上一篇 下一篇香港纳税人的权利是相对于税务局的义务和责任而言的,它没有在《税务条例》中单独列明,而是寓于有关条文和相关法律之中。
一、反对权
所谓反对权,是指纳税人依法对税务局的评税决定提出异议的权利,乃香港纳税人最常用的法宝之一。
税务局在接到纳税人的有效反对后,要在21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或发出修订评税通知书,或表明不接受该项反对。反对权的有效行使,使得香港99%的有争议税收案件在“反对——协商”环节得到妥善解决。
二、上诉权
当反对人无法与税务局达成一致意见时,可向税务上诉委员会、最高法院原讼法院、最高法院上诉法庭、终审法院逐级或依法越级上诉,将案件交由独立的仲裁机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