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1年 第2期 税收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0年11月30日国税发[2000]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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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财税字〔2000〕32号)下发后,运行基本正常,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为规范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征收增值税的生产性劳务仅限于油气田企业间相互提供的属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财税字 〔2000〕32号)规定的“增值税牛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目录内的劳务。油气田企业向非油气田企业或非油气田企业向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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