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1年 第5期 法制经纬

税案调查应重视证据收集

王洪洲 上一篇 下一篇

【案例】某轧钢厂,是无证无照的私营企业,从事废旧钢铁的收购及简单加工。由于其收购和销售对象皆为个人或私营企业,不须使用发票,亦未办理税务登记,从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过税款。又由于其多为夜间生产,地处偏远,税务机关也没有发现。2000年10月,经举报,某国税稽查局对其实施了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没有账证,而业主高某拒不交出其生产销售记录,稽查人员也无法查到。在此情况下,稽查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照程序对业主进行了询问,并做了笔录。业主承认:在2000年1月~9月期间,采取销售不开发票等手段,共销售经其简单加工的废旧钢铁计36万元,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业主表示,自己不懂税法,愿意补缴税款,接受税务机关处理,并在询问笔录上签了字。稽查局在无法查到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根据纳税人口供,对高某作出了补税21600元、罚款43200元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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