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1年 第5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移交地方的农场和军马场有关农业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1年3月14日 财税 [2001] 31号

上一篇 下一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00]27号)精神,现将军队保障性企业中农场、军马场移交地方后的农业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军队保障性企业中移交地方的农场、军马场,移交地方前免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移交地方后,3~5年内继续免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军队保障性企业中移交地方的农场、军马场,移交地方前征收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移交地方后,仍应征收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