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1年 第5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2001年3月16日 财税 [2001] 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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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以下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

二、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

三、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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