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1年 第5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

2001年4月5日 国税发[2001]38号

上一篇 下一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提高金融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适应银行应收未收利息财务核算办法的调整,现就银行应收未收利息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发放贷款后,其货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未满180天(含18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应以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原有的应收未收贷款利息逾期180天(不含180天)以上的,该笔贷款新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实际收到利息的当天。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