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1年 第6期
综合
个人所得税涉税案件备忘录
上一篇 下一篇“与之则喜、取之则怒”乃人之天性,从个人腰包里掏钱纳税犹如从自己身上割肉,没有多少人会心甘情愿。但税收的强制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不管你是名人还是普通人,该缴的税必须无偿、按时、足额缴纳,否则,无情的税法会给你上一堂苦涩的教育课。瞧瞧下面这两则偷逃个人所得税的案例,或许对你会有警示作用。
魏宝林:偷逃个人所得税被判刑的第一人
1996年3月14日,一起众人瞩目的审判在北京开庭。被告是北京矿冶研究总院工程爆破公司高级工程师魏宝林,他在1992年10月至1993年3月期间,以湖南省冷水江市振兴矿业新技术开发部的名义,向湖南、广东、浙江等省的矿务局、水厂、铜矿转让水泥药卷锚杆技术,并从中收取费用10.5万元,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和单位没有为其代扣代缴上述收入的税款,这起事件经人举报后立案,法院认定其偷逃个人收入调节税6127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