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1年 第7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1年4月20日 财税 [2001] 69号
上一篇 下一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发展民族贸易,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民族贸易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2005年年底以前,对民族贸易县县级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先征后返50%,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 5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对县级以下(不含县)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