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1年 第7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1年4月29日 财税 [2001] 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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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十五”期间对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产品目录见附件),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生产上述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应单独核算该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适用即征即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