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1年 第7期 业务之窗

应改进计税工资管理办法

庞德征 路庆宣 上一篇 下一篇

现行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在税法规定的标准限额即计税工资标准内的,允许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计税工资的范围,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

我们认为,按照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程度和消费水平,现行计税工资标准一直偏低。不仅一些效益好、科技含量高的企业,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水平远远超过计税工资标准,其他大多数企业的工资实际支出也都要高于这一标准。超标工资不允许税前扣除,而要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这等于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而且国家对达到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的工资薪金所得还征收个人所得税,造成对同一税基重复征税。为逃避国家税收,一些企业采取虚报计税人数、建账外账、开劳务发票等办法来隐藏实际发放的工资数,这既影响了企业财务的规范化管理,也增加了税务部门管理、检查的难度。此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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