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1年 第7期 摘之摘

中美谈判与海洋法公约

崔之元 上一篇 下一篇

中美飞机相撞事件发生后,双方均援引国际法,以期赢得国内国际舆论的支持。由于飞机相撞在距海南岛东南104公里处上空,属中国沿海专属经济区的上覆空域,故针对专属经济区问题的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海洋法公约》)第58条一时间成为双方的法理依据,尽管双方对该条的解释截然相反。美方援引该条第一款,即所有国家在他国专属经济区都享有航行与飞越自由。中方则援引该条第三款,因为它规定各国在他国专属经济区上空行使飞越自由时,“应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遵守沿海国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与本部分不相抵触的法律规章”。

然而,中美双方均忽略了一个重要事实,即美国至今还不是1982年《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即使美国“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缔约国(如中国)也是可以限制其在其他国家专属经济区上空的飞越自由权利的。这是因为,1969年通过的《维也纳国际条约法公约》明确规定,国际条约对非缔约国既不创造权利也不赋予义务。这就意味着,美国不签署《海洋法公约》就不能理所当然地享有它所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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