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1年 第8期 业务之窗

关于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

杨家穆 上一篇 下一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或销售代销货物的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即在这两种情况下,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在实际工作中,关于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尚无具体的规定,造成各个企业对这类业务的核算五花八门,有的受托代销企业在核算中使用“销售收入”账户,有的不使用该账户;有的核算进项税金和销项税金,并计算缴纳增值税,有的则不反映应缴增值税;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有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不开具,等等,致使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缺乏规范性,给税收征管带来很多困难。

为加强和完善增值税的管理,对于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笔者认为可以作如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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