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1年 第9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7月3日 财税 [2001] 117号
上一篇 下一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据一些地方反映,近年来各地陆续兴办了一些经营性公墓,取得了一定收入,对此各地在征免营业税问题上执行不一。为了统一政策,现对经营性公墓征免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