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1年 第9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2001年6月6日 国税发〔200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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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金融企业防范风险的能力,适应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调整,现就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其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未满180天(含l8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贷款利息逾期超过180天(不含18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对已经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已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在其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180天(不含180天)以后,准予冲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