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1年 第9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7月3日 国税函 [2001] 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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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2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88号),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有的已经到期,有的因体制改变须另行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2001年度由铁道部在北京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2002年以后缴纳企业所得税办法另行规定。

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是指其资本100%由铁道部投资和管理的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站段、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中铁特货运输中心、中铁建设开发中心,具体范围由铁路局、铁路分局、中心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其他非运输企业不得实行集中缴税办法,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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