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1年 第10期 法制经纬

执法不当 行政赔偿

李普 上一篇 下一篇

赔偿请求人:农民刘某

赔偿义务机关:某县地税局

农民刘某由于拖欠农业税税款,该县地税局的委托代征单位某乡财政所于1998年11月25日作出了扣押四轮拖拉机处理决定,并将其非法拍卖。刘某于2000年10月25日以该乡财政所违法扣押其四轮拖拉机,并将其未按法定程序拍卖为由,向县地税局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请求赔偿因违法扣押所造成的直接损失21.7万元,并提供各项损失计算表:灭茬子损失16860元,雇车送粮车费440元,1999年度雇车灭茬子、水田翻地、耙地款1020元,车费和人工费20300元,营运损失83900元和精神损失费800000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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