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1年 第10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
2001年8月2日 国税发 [2001] 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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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出口货物退(免)税按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经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同意,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及本补充通知的规定,对所管辖的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认真执行各项政策。
(一)在退税指标不足时,对a、b类企业优先办理退税。
(二)对c类企业的退税单证、电子信息要严格审核和强化对其财务核算监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