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1年 第11期
税事评说
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与纳税处理
上一篇 下一篇一、影响研究开发费用处理的有关因素
无形资产研究开发费用是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改进旧产品或降低企业未来经营成本发生的支出。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的处理,国际上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全部费用化,以美国为代表;一种是一定条件下的资本化,如《国际会计准则》采取了此类方法。
研究开发费用无论全部费用化,还是资本化,作为经济活动的一种行为,必然会受到市场环境、政府宏观调控、企业内部管理等相关因素的影响。首先是市场环境。对发达国家而言,市场竞争激烈,新技术、新产品层出不穷,这使得项目开发成功的受益期相对较短,因此研究开发费用持续发生使其没有资本化的必要。而在发展中国家,企业因竞争压力相对较小而无需投入大量研究开发费用以维持市场占有率,一个项目研制成功,受益期相对较长,所以企业可根据配比性原则将其资本化。其次是政府宏观调控行为。如果一国政府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就会在税收方面作出相应让步,如允许企业将研究开发费用全部费用化,抵减税前利润,递延所得税款。但如果政府的经济战略在于基础建设,那么在制定税收政策时往往不会给予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方面的优惠。最后是企业内部管理的需要。现代企业制度下的管理层是受托管理,如果管理层的经营目标侧重于短期,想通过经营业绩来获取与绩效挂钩的劳动报酬,就会对研究开发费用的处理采用全部费用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