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2年 第4期
工作研究
加入WTO与涉外所得税的优惠
上一篇 下一篇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这标志着我国利用外资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现行的涉外税收政策调控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将由市场调节来承担。当前,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涉外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一些不再适应经济发展和不符合wto原则要求的优惠政策作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一、现行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优惠层次过多,不符合wto提倡的公平竞争原则
我国现行涉外所得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基本实行了普遍性的税收优惠,优惠大致可以分为3种类型:(1)地区性优惠。适用地区包括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沿海城市和特定地区如中西部地区。(2)行业性优惠。对20多个生产性行业予以普惠制的税收优惠。(3)对特定行业和特定企业的优惠。适用外资银行、能源交通、港口码头等行业,以及资金、技术密集型、先进技术和产品出口型等企业,税率和定期减免税的优惠众多。另外,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也远较同类内资企业优惠。同时,现行涉外所得税还有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特定的经营业务取得的所得如外资银行经营外币业务所得,外国企业自中国境内取得的集装箱租金、担保费等所得予以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规定。生产性企业普遍优惠、区域性优惠和特定行业特殊优惠三者并举的措施,使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实际税负远远低于名义税率。而内资企业享有的所得税优惠,无论是深度还是广度都远不及外资企业。其结果是随着外资在我国国民生产总值中的份额增大,民族经济受到的冲击也越来越大。我国加入wto后,国内市场将进一步对外开放,国内一些行业、产品将面临着严峻挑战。在新的形势下,现行全方位、多层次的涉外所得税优惠已很难达到经济调控和优化产业结构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