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2年 第4期 税收与法制

税务机关如何有效行使代位权

孟凡中 单位: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税务机关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行使代位权的有关规定,新《税收征管法》只规定依照《合同法》第73条规定行使。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如何依据《合同法》代位权行使原理,遵循新《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征收的法律特征,有效行使代位权,实现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税收权力,是一个值得研究探讨的课题。

一、影响税务机关代位权行使的因素

(一)代位权行使的前提条件

代位权行使的前提条件主要有两条:一是纳税人欠缴税款客观存在,即债权人的债权合法。二是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行使代位权。依照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清偿纳税人欠税可以采取责令其限期缴纳、提供纳税担保、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等。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欠税、财产、经营等情况,按照法定程序采取相应的清偿措施。代位权是依据采取强制执行程序而无财产可执行,只能对债务人的其他责任财产进行清偿债务的手段。在立法上,它是对强制执行措施的弥补。在执法实践中,税务机关一般都要在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采取其他几项清偿措施后才会行使代位权。换言之,是在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欠税严重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才会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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