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2年 第7期 税制建设

资源课税问题研究

龚辉文 沈东辉 王建民 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黑龙江省大庆市地方税务局山西省临汾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上一篇 下一篇

在我国,资源税是一个独立税种。但在国外,多数国家并不是把对资源征税作为一个单独税种来设立的。而且,其他税种对资源的开采和使用也有直接和间接的影响。因此,无论从国际比较角度,还是从税收与资源的关系看,从资源税的广义角度,即对自然资源课征的各种税收进行比较研究,要比单纯把资源税当作一个税种来研究更有现实意义。

一、资源课税的范围

资源是一个含义相当广泛的概念。它包括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当然,这里研究的是对自然资源的课税,并不涉及社会资源。但自然资源包括的范围也很广,如矿产资源、土地资源、动植物资源、海淡水资源、太阳能资源以及空气等。矿产资源又可分为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及其他呈固体、气体或液体状态的矿产资源等。再细分,能源矿产又包括煤、石油、天然气、铀等。不过,鉴于土地兼具自然资源性质和财产性质,且对土地课税通常视为财产税范畴,因此,对土地课税在此不作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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