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2年 第7期
税制建设
资源课税问题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在我国,资源税是一个独立税种。但在国外,多数国家并不是把对资源征税作为一个单独税种来设立的。而且,其他税种对资源的开采和使用也有直接和间接的影响。因此,无论从国际比较角度,还是从税收与资源的关系看,从资源税的广义角度,即对自然资源课征的各种税收进行比较研究,要比单纯把资源税当作一个税种来研究更有现实意义。
一、资源课税的范围
资源是一个含义相当广泛的概念。它包括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当然,这里研究的是对自然资源的课税,并不涉及社会资源。但自然资源包括的范围也很广,如矿产资源、土地资源、动植物资源、海淡水资源、太阳能资源以及空气等。矿产资源又可分为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及其他呈固体、气体或液体状态的矿产资源等。再细分,能源矿产又包括煤、石油、天然气、铀等。不过,鉴于土地兼具自然资源性质和财产性质,且对土地课税通常视为财产税范畴,因此,对土地课税在此不作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