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2年 第9期 局长专栏

对我国加入WTO后税收若干问题的分析

周广仁 上一篇 下一篇

加入wto标志着我国正逐步融入经济全球化,这对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税收作为国家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掌控的最主要的收入分配工具,面临着重大变革。加入wto势必对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税制建设和税收政策调整、税收管理的强化产生影响,这就需要我们根据具体的经济税收情况,及早进行研究和预测,做到科学判断,理智把握,与时俱进,加快税收事业的发展。

一、税收法制建设面临的挑战及对策

(一)税收法制建设面临的挑战

1.wto原则对我国税法体系的挑战。wto是以一系列国际经济活动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组织,要求其成员有健全的法律体系,表现在税收领域中,奉行的是税收法定主义,主张通过税法来调整税收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通过税法来明确税收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税收基本法还没有出台。在税收实体法方面,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外,其余都是以授权立法的形式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大规模且长时间的税收授权立法,降低了税收的立法层次和效力,导致行政与立法界限模糊,不符合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而且,现行内外资企业实行两套所得税制,税收优惠政策差别很大,税收优惠措施过多过滥等,都有悖于公平竞争,不符合非歧视性原则。有些地方政府出于保护本地利益的考虑,对非本地区产品作出一些歧视性规定,或出于引进资金需要,对外商投资、外地投资制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措施,妨碍了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不符合税法统一的精神。在税收程序法方面,虽然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但执法力度不够,而且没有及时出台实施细则。当前,我国税法透明度也不高,一方面由于税法设定过于抽象,各级税务机关在执行中制定了大量的补充规定,加上税法公布和宣传上不能及时反映税法的变动情况,造成税法透明度差;另一方面有的地方政府或税务机关超越权限制定一些“内部掌握”的税收政策,有“暗箱操作”的嫌疑,破坏了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使我国税法在透明度方面与wto原则存在着很大的差距。有必要根据wto原则的要求,加强税收立法,提高立法层次,增强税法的透明度,完善税收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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