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2年 第10期 税制建设

增值税转型的理论思考和现实抉择

周国良 单位:兰州商学院 上一篇 下一篇

增值税产生至今已有50年的历史了,它在我国实施也已有20年的时间,从我国现行增值税实践的情况来看,无论是增值税类型和课税环节的选择上,还是税率的运用上,均与国际上增值税的通行做法不相符,也与我国发展变化了的客观经济环境不适应,因此迫切需要加以改革和完善,以充分发挥增值税独特的经济作用。

一、增值税课税类型的选择

从理论上讲,增值税是对增值额进行征税,所谓增值额就是劳动者新创造的价值(v+m),即产品销售收入中扣除原有劳动转移价值c的部分。但从各国增值税实践的情况来看,由于各国对固定资产价值的处理不同,形成了3种不同类型的增值税:即“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和“收入型”增值税。我国选择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即对固定资产已纳税金不予抵扣,这种选择从1994年的我国财政经济状况来看,有其合理性,但就我国目前的经济环境来看,已经不合时宜。主要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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