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2年 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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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产品与我国相关税收政策的调整
上一篇 下一篇一、金融衍生产品概念、产生背景及我国建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市场的重要性
金融衍生产品是指为规避风险而从传统的金融产品衍生而来的具有杠杆效应的融资技术,是尚未履行或正在履行之中的合约。与传统的金融产品不同,衍生产品本身不具备独立的价值。其价格是从可以运用衍生工具进行买卖的债券、利率、汇率、股票价格或股票指数等金融产品中衍生出来的。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夕,1944年7月1日,联合国44国代表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的布雷顿森林举行了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会上通过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并相应建立起以美元为中心的世界货币体系,简称布雷顿森林体系。这一体系对战后一个时期世界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后20年中接连爆发的美元危机,最终导致固定汇率制度的崩溃和浮动汇率制度的建立。为了规避汇率以及其他金融资产如股票的风险,具备高度避险性的金融衍生工具应运而生。20世纪80年代以来,借助信息技术革命,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更是方兴未艾,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把金融衍生产品作为资产管理、负债管理、风险管理的工具,积极参与金融衍生产品的创造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