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2年 第1期
税事评说
全面推行“免、抵、退”税应解决的几个问题
上一篇 下一篇自1997年7月1日起,国家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政策。几年的实践证明,实行“免、抵、退”税,加强了出口货物征、退税管理衔接,加快了企业资金周转,解决了纳税时间与退税时间不一致的问题,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严密性。但同时在利益分配、税收管理、计算等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因此,若要全面推行“免、抵、退”税,必须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