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2年 第1期 税事评说

全面推行“免、抵、退”税应解决的几个问题

汪康 上一篇 下一篇

自1997年7月1日起,国家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政策。几年的实践证明,实行“免、抵、退”税,加强了出口货物征、退税管理衔接,加快了企业资金周转,解决了纳税时间与退税时间不一致的问题,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严密性。但同时在利益分配、税收管理、计算等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因此,若要全面推行“免、抵、退”税,必须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改革负担体制,改进调库办法

改革出口退税财政负担体制。现行的出口退税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的体制,造成地方政府在政策取向上偏重于考虑地方收入任务,从而较多地选择“先征后退”,很少选择“免、抵、退”税,使得中央级预算安排退税计划的压力很大,影响了中央收入任务的完成。此外,不尽合理的财政负担体制,一定程度上导致少数地方对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打击不力乃至纵容,扰乱了税收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因此,需要对现行出口退税财政负担体制进行改革,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分配关系,实行中央与地方分级负担的财政体制,进一步调动地方实施“免、抵、退”税和打击出口骗税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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