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2年 第1期 钟税官信箱

钟税官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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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取得一次性安置费用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钟税官:

我是山东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首席发起人,现有一问题咨询。

按照《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终止的若干事项的通知》(财会协字[1998]23号)的规定,原山东某会计师事务所被省财政厅批准撤销。因事务所人员较多,其主管部门某市财政局无力安置该部分职工,遂根据财政字[1999]37号文件规定的“事务所终止或被撤销,其员工安置费用和各项社会保障统筹费用,原则上由挂靠单位解决或在事务所财产清算中解决”,给予事务所职工一次性安置费用(按工龄,3000元/年),并解除劳动关系,由其自谋职业。请问,该安置费用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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