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2年 第2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上一篇 下一篇2001年12月1日财税[2001]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示,现将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一)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