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2年 第4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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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月23日财税[20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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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对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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