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2年 第4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摊列总行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一篇 下一篇2002年1月10日国税函〔200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外国银行分行的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就在华外国银行分行摊列其总行管理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可以摊列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总行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