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2年 第5期 法制经纬

胜诉案下存在的问题

——对一起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的评析

李普 上一篇 下一篇

【案例】

1997年8月,某区地方税务分局稽查二所根据举报,获知退休工程师甲为环球公司从事了一项设计工作后,分两次从介绍人手中取得设计劳务费8750元,这些收入均未纳税。稽查二所认定:甲a的行为属于偷税。依据省地税(94)001号文件规定,向甲追缴个人所得税437.05元和营业税等相关税款。

甲缴纳了相应的税款后,并不服稽查二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1997年10月27日,甲向该分局申请行政复议,理由是“省地税(94)001号文件规定的征税对象为个体业主,而其本人所从事的设计劳务不适用此文件,且该税款应由支付单位环球公司代扣代缴,作为纳税人无需自行申报纳税”,要求退还缴纳的各项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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