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2年 第5期 业务之窗

花卉业税收管理的问题与对策

王明亮 上一篇 下一篇

当前,各地花卉业发展迅速,而税收管理却没能相应跟上,出现了一些税收管理漏洞。

多头征税增加了征管难度。根据规定,凡占用耕地搞种植、自产自销的业户要缴纳农业特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农业特产税由财政部门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地税部门征收;凡从事购销搞贩卖的,要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大多数花卉生产经营者既从事自产自销,又从事购销(混合销售),财政、国税和地税机关都有权对其征税。然而绝大多数业户无账或不单独记账,要分清各自计税依据十分困难,加大了征管难度。

税收政策界限不清。花卉生产经营既有免税产品,又有应税产品,但是,其外购花木种养一段时间又出售的,政策上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应该征税。即花卉生产经营者外购花木种进田里,栽进盆里以及外购盆景养了一段时间再出售,是否征税、怎样征税没有明确规定,而这部分销售是一个不小的数目。由于没有充分的依据,国税机关在核定和征税时,一般只对外购盆栽花木进行应征的税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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