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2年 第5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上一篇 下一篇2002年2月27日财税[2002]4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函》(证监函[2001]35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继续扶持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发育和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在2002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
抄送: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