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2年 第5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
上一篇 下一篇2002年2月9日国税函[2002]14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请示》(京地税个〔2001〕5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