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2年 第7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国际海运无船承运业务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一篇 下一篇2002年5月10日国税函[2002]4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从事国际海运无船承运业务的税源监控,规范其所使用发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使用发票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有关规定,无船承运业务是指: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