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2年 第9期
税法解析
工资、薪金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一篇 下一篇工资、薪金所得是一个广义概念,具体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其他所得。它是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居民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来源。下面,我们就对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作一介绍。
按照国际通常做法和计征所得税的原则,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时,应允许纳税人从其收入中减除必要的生计费用,仅就其净收入部分,即应纳税所得额征税。为此,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的中国公民,每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以其工资、薪金收入额减除800元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9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等),在计算其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除了可以按月减除费用800元以外,还可扣除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其余额按照9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见税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