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2年 第10期 钟税官信箱

钟税官信箱

任忠林 钟税官 宋青 上一篇 下一篇

贴现合同是否应缴纳印花税

钟税官:

我是一家银行票据贴现中心的会计,在贴现合同是否应当缴纳印花税问题上与税务人员发生争执。税务人员认为,票据贴现的实质是持票人在所持票据尚未到期而又急需现金的情况下,以所持票据(有价证券)为抵押向银行申请短期借款,银行则以收取按高于一般利率计算的贴现利息为条件向客户提供贷款的业务,所以银行在提供票据贴现服务时与客户签订的票据贴现合同应按“借款合同”税目计税贴花。而我却认为,银行是经营资金的特殊企业,“融资”是银行几乎所有业务的共同特点,票据贴现业务在我国已存在多年,是银行的一项独立业务,不能因为票据贴现变相地为企业提供了短期融资就将其视同贷款业务,对其合同按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以上孰是孰非,请给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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