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2年 第11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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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8月26日国税发[2002]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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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基层税务机关在白酒专项检查中发现了一些政策界限不够清晰、处理尺度难以掌握的业务问题,要求总局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酒类生产企业利用关联企业间关联交易规避消费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其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核定其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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