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2年 第11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一篇 下一篇2002年9月11日国税发[2002]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天津、上海市市政工程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现将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实施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明确如下:
一、已经缴纳车购税的车辆,因质量问题需将该车辆退回车辆生产厂家的,可凭生产厂家的退车证明办理退税;退税时必须交回该车车购税原始完税凭证;不能交回该车原始完税凭证的,不予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