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3年 第2期 调研分析

关于冷家油田增值税政策的调查

张贺强 潘良革 上一篇 下一篇

冷家油田是1998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与beckbury国际有限公司香港公司合作开发的石油天然气企业,合作比例为外方70%,中方30%,合作经营期为20年。该公司原油年产量130万吨,年销售收入17.5亿元,年应上缴国税税收收入3亿多元,其中增值税近1亿元,企业所得税2亿多元,是全国重点税源户。为了解中外合作油(气)田企业税收现况,我们对其执行相关税收政策的情况进行了调研,以期不断改进和完善我国税收制度。

冷家油田增值税税收政策执行的是《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第10号文件),其中第三条规定:“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5%,并按现行规定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在计征增值税时,不抵扣进项税款。原油、天然气出口时,不予退税。”而属同行业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重组改制以后,执行的是《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财税字(2000)第32号文件),增值税适用17%的税率,并允许抵扣进项税。同时,为生产原油、天然气,从地质普查、勘探开发到原油、天然气销售一系列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劳务,包括地质勘探、测井、井下作业、管道及油气集运输和通讯工程等都实行增值税,且适用17%的税率。由于执行税收政策的不同和适用税率不一致,导致同一行业纳税不同,每年可影响企业增值税税额1亿元左右,企业所得税2000万元,同时也影响了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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