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3年 第5期 税收法治

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几点意见

王泽民 单位:湖北省鄂州市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1999年制定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确立了我国税务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从几年来的运行情况来看,这一制度对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有效进行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相关法律制度的变化和税务实践活动的深入发展,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漏洞和缺陷也逐渐暴露出来,使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发生滞塞。以下是作者对修改、补充和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几点意见。

一、关于第三人能否独立提起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问题

对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又非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即第三人能否独立提起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实践中存在着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第三人不能独立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只是明确第三人可以参加行政复议,并没有明确第三人可以独立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第二种意见认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存在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提起行政复议的资格,但是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利害关系。应该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理解为直接的利害关系,不能无限扩大。如税务机关对某企业作出了补税的处理决定,该企业的某个职工就不能以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造成其工资、福利水平下降,合法权益被侵犯为由,独立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第三种意见认为,第三人能独立提起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要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就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也没有使用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概念,并没有排除第三人,因此行政复议法的精神并不拘泥于申请人的权益是否受到侵犯。申请人的权益是否受到真正的侵犯,是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查以后才可以确定的。笔者倾向于第三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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