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3年 第7期
税收征管
浅谈农产品收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管理
上一篇 下一篇农产品收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增值税管理中的一个难点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字[2002]12号)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抵扣率由10%提高到13%。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率提高后,对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十分有利,给从事农产品加工和农产品经营的单位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空间,但却给国税部门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在管理过程中暴露出的各种问题亟待进行研究解决。
一、农产品收购进项税额管理存在的问题
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是由企业自行填开的具有专用发票抵税功能的普通发票,收购发票的类别和设计印制基本是按普通发票对待,与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相比要求偏低,但是在税额抵扣上却有与专用发票相同的作用。在使用中,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