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3年 第8期
局长专栏
广泛开展纳税服务活动
上一篇 下一篇一、强调纳税服务是我国《税收征管法》一个新的特点
为纳税人服务最早起源于美国。“二战”末期,出于战争对财政的需求,大多数的美国公民被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对纳税人给予服务和帮助也得到美国税务部门的足够重视,并逐步建立了免费的纳税帮助和服务体系。美国制订了许多措施,比如电话服务、公开办公服务、网上提供税务公报、电子申报及支付的选择。20世纪90年代重组后的税务局将纳税服务放在优先地位,围绕服务按行业设置机构,把重点放在提早参与和申报前的程序,预防纳税人违法问题的发生。在其他国家也把纳税服务作为税务部门的重要职责。如英国坚持全国统一的服务标准,规定税务工作宗旨是为纳税人提供迅速、高效和礼貌的服务,并且对咨询的回复时限、退税时限、对特种人员(聋哑人等)服务都有详细规定;加拿大明确规定,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提供如何纳税的信息资料,纳税人必须得到税务机关的礼貌和体谅的对待;澳大利亚把纳税人称为“顾客”,设立顾客服务中心,利用网络,推行各种完税方式为“顾客”服务;新西兰建立了咨询电子系统,有200余人专门从事服务活动;西班牙十分注重通过电话、信函、电子网络、直接服务等方式为纳税人提供面向个人的服务。国际组织对纳税服务也十分重视,1998年9月在北京召开有中国在内的十余个亚洲成员国参加的亚洲国家税收管理研究组织会议,把怎样为纳税人服务确立为三大主题之一。1999年5月,有30多个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参加的美洲国家税收管理中心在萨尔瓦多召开为纳税人服务的专题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