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3年 第8期
调研分析
从深圳的实践看“免、抵、退”税政策的完善
上一篇 下一篇关键词:“免、抵、退”税政策问题分析对策建议
一、深圳市1997~2002年“免、抵、退”税基本情况
深圳市于1997年在全国率先实行出口“免、抵、退”税办法。由于当时出口退税率较低(农产品、煤炭为3%,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工业品和按13%的征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6%,按17%的征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9%),征、退税率相差较大,相当一部分“两头在外”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免、抵、退”税办法测算不仅无税可退,反而要承担高额税赋,而且出口值越大、产品附加值越高,税负增加越大,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对该办法普遍持抵触态度。当年只有7户生产企业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汇总申报,审批办理退税654万元。1998年,虽然办理退税登记的生产企业达到693户,但实际进行“免、抵、退”税汇总申报仅16户,审批“免、抵、退”税额2804.75万元(其中:免抵税额1516.33万元、退税额1288.4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