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3年 第9期 税制改革

我国证券业税收制度初探

钟伟 李娜 上一篇 下一篇

关键词:证券业股票交易印花税证券投资所得税证券营业税


一、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的现状及比较

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自1990年开设并屡经调整,迄今仍是对股票交易双方的双向课税。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证券转移凭证的单位和个人。我国最早于1990年7月1日在深圳开征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卖方征6‰,1991年,上海证券交易所也开征了3‰的股票交易印花税。此后屡次调整,几乎一年一变。2001年11月16日起,股票交易印花税再度调低,具体调整项目包括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2‰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目前印花税的课税范围仅限于二级市场,而对一级市场及场外交易(包括转赠、继承等)环节未予课征。另外,“股票交易印花税”这一称谓也显示出,这种印花税也还不是证券交易的印花税,因为我国尚未对公司债券、投资基金及国债回购的交易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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